上诉人深圳恒实琥珀珠宝有限公司(下称“恒实公司”)、郭某某与被上诉人邱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,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()粤民初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恒实公司上诉请求:1.撤销一审判决第二至四项,依法改判支持恒实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。2.本案一、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郭某某、邱某某共同负担。事实和理由:一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。1.一审未全面理解《保密协议》的认定。2.一审法院认定“据以证明邱某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系邱某某与邱×生的
燕审判员:张 苏 柳二O二一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:黄银椿(兼)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#个上一篇下一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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